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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符号,通常被称为C标,是“Copyright”(版权)的缩写,代表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经历了多次演变。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不断探索和调整。
二、《世界版权公约》与版权非自动保护
1955年颁布的《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规定:“依本国法律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载启事 、办理证书、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条件的各缔约国,对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的一切作品,和在该国领土以外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这些作品是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并且,自初版之日起,在所有各册的版权栏内 ,标有的C符号,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初版年份等。”因此,在《世界版权公约》的框架下,版权保护采用“非自动保护”的模式,即只有在满足这些标记(©)和手续的条件下,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三、《伯尔尼公约》与版权自动保护
随着世界多数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1908年,《伯尔尼公约》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对版权保护附加标记和手续的要求,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即取消了C标的强制使用。这一变化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简单和统一,创作者无需依赖特定的标记或注册手续即可获得版权保护。然而,C标的使用已经成为习惯,尽管不再强制要求,但依然被广泛用作版权声明的一部分。
四、C标与中国的版权保护发展
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并于同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纳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作品在国际上获得了更全面且一致的保护。在此之前,中国仅能依靠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基础,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即C标在我国为非强制性使用,仅为一种版权声明。
五、C标的现状与作用
尽管C标如今主要用于版权声明,但它在法律上仍然有助于推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C标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声明,还在实际的版权归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例分析:三七互娱与GettyImages
在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9)津01民终6430号)中,署名和水印在版权争议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美国GettyImages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公开展示了一幅涉案图片,并通过加注水印和署名的方式宣示其为著作权人。在三七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Images公司。这一案例表明,在著作权归属的判断中,署名和标识对于证明版权归属至关重要。
六、结论
在版权保护的发展过程中,C标的作用和意义经历了从强制性使用到自愿性声明的变化。尽管《伯尔尼公约》修订后确立了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C标依然被广泛使用,作为著作权声明和推定的依据。通过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署名和标识在版权争议中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有助于明确版权归属,还在版权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C标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国际和国内版权保护制度在适应时代需求中的不断完善。它的持续使用和演变体现了创作者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以及版权声明在现代版权体系中的持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