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大队、义勇警察大队、交通义勇警察大队、村(里)社区守望相助巡守大队遴选条件如下:
(壹)依民防法第5条规定,年满18岁至未满70岁者。
(贰)基本条件:
一、思想纯正、品德操行良好、热心公益、具有相关任务专长及领导才能者。
二、体能、健康情形良好,足堪担当各项训练、演习、服勤及其他任务。
(参)特殊条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不予遴选):
依据《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第十一条,民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及专业警察机关予以办理解编:
一、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过失犯,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但因缓刑而付保护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被通缉逾二个月,未撤销通缉者。
四、假借职务名义,意图敲诈、勒索、诈欺、侵占、恐吓,影响声誉,经查属实或提起公诉者。
五、因妨害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或妨害公务,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处有案者。
六、经营或从事与色情有关之职业,或开设、参与经营赌场,或担任赌场保镳或其他非法、不正当行业,经查属实者。
七、诽谤长官、破坏团结,情节重大或言行故意损害民防团队形象,经查属实者。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演习、服勤或支援军事勤务者。
九、因痼疾或重病不堪胜任民防工作者。
十、其他有风评不佳,经检举后查有具体事证,不适任民防工作者。
依据《民防法》第五条之四,有年龄限制:四、前三款编组以外之国民,年满二十岁至未满七十岁者,依其生活区域、性别、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民防总队、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台湾民防人员识别证样板(台北市)
干部遴聘程序:
编辑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幹事)、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